教科書究竟是甚麼呢
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重編本、
教學活動中,在一定範圍內,專門編寫給學生上課用的課本。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專門編寫給學生上課用的課本。例:教科書應隨時代的變遷做適當修訂,以順應潮流。
而根據維基百科的描述,如下
教科書或課本即是學校指定最官方的讀本書籍,它根據學校課程內容編寫。
通常在小學及中學低年級,學生只要熟讀教科書內容,便可以應付測驗及考試。教科書也是教師重要的教學工具,美國有90%以上的老師,在90%的教學時間中,都是運用教科書來實施教學。
在成長知識中,教科書的公信力是具有一定的權威。至少考試試題的答案是以教科書為標準。
世界各國教科書選定方式不一,但大致分為三種選定方式:認可制(流程為民間編寫後,通過篩檢,再登錄在選定教科書目錄中才成為供選用的教科書)、自由制(產生無需經過官方審查,或者僅需要簡單的審查)以及審定制(需要經過官方審查委員會審查)。美國以認可制、自由制雙軌並行,選用又分「州選」和「學區直接選用」兩種方式;法國採認可制;英國的為自由制;德國與日本為通過檢定後自由制;採用審定制的國家有中國大陸、台灣、韓國、新加坡等。
教科書市場的流弊
有學者認為,學校對教科書市場的絕對選擇權,令教科書出版公司的經營成本日益增加,除了必須免費的教學光碟外,亦需提供電子白板、批改課業服務,到星級研討會、教科書名譽編輯等職位予校方,始能獲得採購,而影音畫俱全的教學簡報、電子黑板服務、大量自動批改的網上操練、互動討論平台等等本屬錦上添花的配套,均在市場化的潮流下成為「必需品」,進而推高書價。
(資料來源 https://zh.wikipedia.org/wiki/教科書 檢索日期 2021/03/27)(其實日本應該算是審定制的一員)
而由上述解釋,可知我國對教科書是採取審定制,但這個審定制又很巧妙地分成了國民教育的國中小與高中兩個階段不同。
我國在法規有相關規定者,現行者有
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費收費標準、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費收費標準、
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印製規格、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高級中等學校各科教科用書審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要點
(想知道的人,自己去國教院網站看 https://censor.naer.edu.tw/Law.aspx)
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第 8-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備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另定適用於該地方之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置圖書館(室)並訂定閱讀課程,獎勵學生閱讀課外書籍。
第 8-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組織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
第 8-3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選用之教科圖書,得由教育部或教育部指定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採購;其相關採購方式,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科目之教科圖書,應免費借用予需要之學生;其相關借用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高級中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 48 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審查範圍、審查程序、費額、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成書修訂、稀有類科教材之編訂與獎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9 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應由各學校公開選用;其選用規定,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相關採購方式,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 4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除由中央主管機關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外,其他教育相關領域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亦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併案委由課程審議委員會審議;其提案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審議及其實施,應秉持尊重族群多元、性別平等、公開透明、超越黨派之原則。
第 43-1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以下簡稱課審會);課審會分為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
審議大會置委員四十一至四十九人,由政府機關代表與非政府代表組成。
其中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之四分之一。
審議大會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由教育部就中央與地方機關人員提名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並依其職務任免改聘。
非政府代表之審議大會委員,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行政院就國內具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教師組織成員、校長組織成員、家長組織成員、其他教育相關之非政府組織成員及學生代表,提名委員候選人,提交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以過半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二、前款課審會委員審查會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
課審會委員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單一性別不得低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政府機關代表及非政府代表中,均應包含具原住民身分者。但第一次聘任之非政府代表委員,其中二分之一之任期為二年。
中央及地方各級民意機關代表不得擔任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之委員。
第 43-2 條
課審會審議大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
二、學校課程修訂原則之審議。
三、其他依法應由課審會決議事項。
課審會審議大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課審會審議大會、分組審議會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4 條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課程,應加強通識教育、實驗及實習。
前項實習課程之教學目標、科目、學分數、實施方式、實習場所、師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之實習課程及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有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之實習課程,準用前項辦法之規定。
由以上的規定,可以知道國中與國小的教科書基本上是由教育部要負責審定;而高中教科書則是由國家教育研究院負責審定的。
但目前國中與國小的教科書則是教育部委由國家教育研究院來協助審定。
我們常聽到的國立編譯館,則是過去1932年成立的國家圖書編譯單位,主要負責學術文化書籍、教科書以及學術名詞的編輯翻譯事務。在開放民間出版商編印教科書後,則受教育部委託辦理中小學教科書審查業務。
有時會聽到的國編版教科書,就是指由國立編譯館負責編輯,台灣書店發行的教科書。
個人覺得也就是審查制度,造成了教科書似乎是高門檻行業的假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