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了基本的法規面,本來想要簡單介紹課綱的演變,
但是後來我整理了之後,發現 真是出乎預料的複雜。
根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教科圖書,指依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並依本辦法審定之學生課本及其習作。
前項教科圖書,於課程綱要修正發布後,應重新申請審定。
依本辦法規定審定之教科圖書,其審查範圍、名稱及習作種類,由本部公告之。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教科用書,指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並依本辦法審定之學生課本。
前項教科用書,於課程綱要修正發布後,應重新申請審定。
依本辦法規定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審查範圍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
可以知道不管是國中小的教科書還是高中的教科書,但要依據課綱來進行。目前所謂高職的名稱已經變為技術高中,而我們常稱的高中則稱為普通高中。
國民中小學教科書課程標準、綱要:
1、民國17年教育部公布施行小學課程暫行標準;民國18年教育部公布施行中學課程暫行標準(因均在試行階段,故本次課程標準一律稱為「暫行標準」 )
2、民國21年教育部公布小學課程標準(修訂日期:民國25年、 31年及37年);中學課程標準(修訂日期:民國29年、 37年、 41年、 44年及51年)
3、民國41年教育部公布國民學校課程標準。
4、民國57年教育部公布國民小學暫行課程標準及國民中學暫行課程標準(民國 57學年度實施九年國民教育)。
5、民國61年教育部公布國民中學課程標準。(修訂日期:民國72年、 74年及83年)
6、民國64年教育部公布國民小學課程標準。
7、民國82年教育部公布國民小學課程標準。
8、民國89年教育部公布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 90暫綱)。
9、民國95年( 92課綱)公布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10、民國97年( 97課綱)公布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高中部分的課綱
民國18年7月教育部公布中小學課程暫行標準後,高中各科課程始有標準可循。其後迭經修訂公布,至今,高中課程標準與課綱共有下列修訂:
1、民國21年公布中學課程標準。
2、民國25年為改進課程、減少時數,修正中學課程標準。
3、民國29年為適應抗戰需要,修正中學課程標準。
4、民國37年為配合行憲,修正中學課程標準。
5、民國41年為配合戡亂建國,局部修正中學課程標準。
6、民國44年為減輕學生課業負擔,修訂中學教學科目及時數。
7、民國51年為順應世界教育潮流,修訂課程標準。
8、民國53年為改進高中科學教育,訂頒高中生物、化學(自然學科組)、 物理(自然學科組)三科教材編輯大綱及數學教材大綱。
9、民國60年為因應九年國民義務教育的實施,特別修訂高級中學課程標準。
10、民國72年為配合高級中學法,修訂高級中學課程標準。 通稱73課程標準。
11、民國84年為配合國中、小課程標準修訂及因應社會變遷,修訂高級中學課程標準。通稱88課綱,為88學年度至94學年度高一新生適用。
12、民國90年為配合國中小九年一貫課程之實施,修訂普通高級中學暫行課程綱要。 通稱95暫綱、95課綱,95學年度至98學年度高一新生適用。
13、民國97年修訂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通稱99課綱,也因部分科目過具爭議性,所以分成三批發布
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除國文、歷史外於97年發布,99學年度高一新生適用
普通高級中學國文課程綱要於100年發布,(101學年度起高一新生適用,至104年7月31日止) (105學年度起高一新生適用,至107學年度高一新生適用)
普通高級中學歷史課程綱要於100年發布,(101學年度起高一新生適用,至104年7月31日止)(105學年度起高一新生適用,至107學年度高一新生適用)
14、為配合課綱微調,民國101年修正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的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學科綱要,並於103學年度實施,通稱99課綱微調、103課綱,103學年度以後新生適用
民國103年修正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的國文、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並於104學年度實施。104學年度新生適用。但因國文與歷史課綱爭議過大,故於105年廢止,並於105年改回原課程綱要
最後為配合12年國教,於民國103年發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各領綱自107年1月起陸續發布,並訂於108年8月實施。通稱108課綱,108學年度新生適用
最後附註高中99課綱的歷程如下
1.
2.中華民國94年01月20日教育部台中(一)字第 0940006099B 號令修正
3.中華民國95年06月23日教育部台中(一)字第 0950081060C 號令修正選修科目資訊科技概論課程綱要
4.中華民國97年01月24日教育部台中(一)字第 0970011604B 號令修正
5.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教育部台中(一)字第 0970231692B 號令修正
6.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教育部台中(一)字第 0970251611B 號令修正部分科目內容
7.中華民國99年05月04日教育部台中(三)字第 0990070888B 號令修正總綱貳、科目與學分數,並自九十九學年度高中一年即起逐年實施
8.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教育部台中(三)字第 0990169210B 號令修正國文課程綱要部分規定,並自一百零一學年度由高中一年級起逐年 實施
9.中華民國100年05月27日教育部臺中(三)字第 1000088923B 號令修正歷史課程綱要,並自一百零一學年度由高中一年級起逐年實施
10.中華民國100年07月14日教育部臺中(三)字第 1000114161B 號令修正總綱貳、科目與學分數及國文課程綱要,並自一百零一學年度由高中一年級起逐年實施
11.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60672B號令廢止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臺教授國部字第一三一二四九七A號令修正發布之「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國文、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課程綱要, 並自一百零五學年度起回復實施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台中(一)字 第九七一一六四B號令修正發布之「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地理課程綱要及公民與社會課程綱要、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臺中(三)字第一八八九二三B號令修正發布之「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 歷史課程綱要、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臺中(三)字第一一一四一六一B號令修正發布之「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國文課程綱要。
11.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12497A號令修正「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國文、地理、歷史、公民與社會課程綱要,並自一百零四 學年度高中一年級起逐年實施。
12.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71891A號修正並自一百零三學年度高中一年級起逐年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