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宣告,以下是我個人查到的資料與個人的經驗彙整而成的。
如果與你碰到的狀況不同,請依當時與當地的法令與做法來進行。
我只是做個紀錄,也是抒發自己的心情。
遺產繼承雖然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
但繼承這件事是發生在某件事之後,也就是人的死亡。
除了失蹤,需要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而且得花些時日。
民法第8條的規範是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除了失蹤,一般人會面對死亡,通常是在醫院。
這時,會由醫師出具死亡證明書。這是比較簡單的方式。
不過這時通常會蠻崩潰的,我曾經在急診的急救室外,看到徬徨無助的家屬等在其他人到來,也曾在加護病房外看到家屬直接哭倒在地。
突然想起來,當年先父送到急診時,神經外科跟心血管的住院醫師想持不下,急診醫師把我拉到一邊,表示不要太快決定,上面會有人下來看斷層片子。
手術團隊的醫師問我要開刀嗎,我無奈地問了他,可以不開刀嗎,他也只是苦笑。
畢竟只有15%的機率,只是我知道、醫師知道,但當場也只能進手術室,因為真的很痛。術後5天,家母到加護病房看望先父後,隔天先父就走了。
其實在送進手術室後,我耳邊迴盪著婚禮上,先父對我表示 你現在結婚了,如果你有小孩,我死也沒關係了。 這件事我大概會一直記得。
先父走的那天,果然是在我家女兒滿月那天,這也是醫院5天內的第3次緊急通知。
所以在醫院、診所,有受醫師治療或診察才過世的,就由醫師開 死亡證明。
若是 非於醫院、診所或非於就診轉診途中死亡,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司法相驗。
所謂的 司法相驗 ,指的是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而若是在家自然死亡,則可以進行 行政相驗。
有些時候,在醫院想留一口氣回家,拔管或是怎樣的,也是適用這個程序。
不過,家屬間 如果對於 醫療、財產等等,親人有不同意見或發生糾紛時,最好先行報案,申請司法相驗。
理論上的程序是,是由醫院或衛生所醫師檢視屍體後確認後開立死亡證明書。行政相驗時,轄區派出(分駐)所會派遣警員到場協助。
其實以前找里長,然後里長找警察等等程序,
已經變成 向衛生所或衛生局 申請,有1999等專線也可以撥打,他們會派遣衛生所的醫師或是特約醫院/診所的醫師過來處理。也就是警察不一定會同時到場。
若是像家母一樣,消防隊的救護人員到場後,判斷已死亡,不需救護。
會問要不要送醫院,但建議是不要。若決定不送醫院,他們會直接通知警察,由轄區派出所調派員警馬上過來了解狀況。
警察到場會詢問是不是意外,有沒有要提告。若在場的人表示沒有,他們還是會提醒如果有甚麼問題,要打110或通知派出所。
然後他們會建議可以找禮儀公司。
說真的,與其找衛生所來行政相驗,倒不如直接找禮儀公司來處理。
因為 最後你都要找禮儀公司,不如一開始就找禮儀公司。
禮儀公司聯絡之後,他們會設法調派人力跟車輛過來接,同時會請行政相驗的醫師到殯儀館或是冰凍遺體的地方等待,準備開立死亡證明。
當然因為醫師要拿費用,所以記得要帶錢,這些禮儀公司會先提醒。
所以隨身還是要帶點錢或是在家放點錢,以防不時之需。
當拿到死亡證明之後,就可以開始進行死亡登記(除戶),還有實質遺產的繼承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