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遺產申報書拿去國稅局作申報時,要記住不要快下班才去。
因為有的案件很複雜,我之前就是下班前的30分鐘拿去,櫃台人員差點暈倒,還好我申報書跟相關文件都很齊全。
10分鐘就核算完成,而且還被兩位承辦人員說,如果有保險箱要開啟,可以通知我們一同過去清點分配,喵。
當拿到遺產稅免繳證明書或是繳清證明書之後,才是恐怖的開始。因為要開始漫長的繼承程序。
銀行存款、股票、基金都還很簡單,就是去金融機關辦理銷戶,這時要有死亡證明或是除戶謄本,然後還要附上國稅局遺產稅的證明書。
當然存摺、存單、集保等等都要收集到,不然就是要簽署切結書。
雖說簡單,以某銀行所需文件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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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提領被繼承人之存款應提示證件
一、繼承人申請繼承存款應提示文件:
1、存摺、存單或未開立之空白票據。
2、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存款金額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免附)。
3、存款人死亡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或登錄死亡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或法院宣告死亡之確定判決等)。
4、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如含記事欄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5、全體繼承人親持身分證件(身分證或護照)及印章(或簽名)。
6、填具存款繼承申請書(由本行提供)。
二、繼承人無法親自辦理可委託他人代辦,除應備上列文件外,並須檢附:
1、居住國內者:〔請提示(1)+(3)或(2)+(3)〕
(1)委託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委託書。
(2)蓋妥印鑑之委託書、戶政機關核發之三個月內戶籍所在地印鑑證明、委託人身分證,
若身分證提示影本須註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印鑑 。(印鑑係指戶政機關
印鑑證明之印鑑)
(3)受託人身分證件及印章(或簽名)。
2、旅居國外者:
(1)經當地我國駐外機構簽署或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
權委託書。
(2)受託人身分證件及印章(或簽名)。
三、繼承人抛棄繼承,應附經法院准予備查之拋棄繼承備查函。
......
六、其他如代位繼承、外國人繼承等應提示文件請先電詢存款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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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存摺、存單,就當遺失,重新付錢再補發即可。
之前說有的金融機構會收走除戶謄本,所以到戶政機關辦理死亡登記時要多領幾份備用。
全體繼承人的戶籍謄本也是要多領幾份,有的還要印鑑證明。
這幾項都是在戶政事務所辦理的,記得多領幾份,因為土地房屋繼承也需要這些東西。
所以就是有多少金融機構加多少縣市的土地房屋,然後再多3份,因為有時會突然出現想不到的狀況。
不動產的部分,而且有多個繼承人就必須按照繼承系統表作出一個遺產分割協議書 (分割繼承協議書),
然後還要按照
依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協議成立時,分割不動產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因為這金額都很高,所以是直接由稅捐處、稅務局等地方稅務機關開單讓你去繳錢,然後再黏貼上去。
不過如果繼承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應繼分來繼承的話,而沒寫遺產分割協議書,就可以不用繳印花稅。
其實就是你只要有遺產分割協議書,管你怎麼繼承,都要繳印花稅。
想要避開地方稅務機關收印花稅,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在地政事務所會查遺產分割協議書是否有印花稅票或收據,
而且必須帶著遺產稅免繳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到地方稅務機關, 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並加蓋地方稅稽徵機關承辦人員查欠章。
然後每次都說查東西可以跨縣市,但是要辦理又不能跨縣市。
建議還是到土地或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反正這個手續很快,等等就可以直接去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跟房屋繼承。
土地跟房屋繼承只能在該縣市的地政事務所辦理,有時候還不能跨所辦理。
不過案件很單純還是距離近的話,可以自己去地政事務所辦理,可以不用請代書啦。
要準備的文件如下,
一、【分割繼承登記】:(就是有遺囑的分配方式,並非按法律應繼份分配)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正本須按協議成立時不動產權利價值總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 。
(四)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全部繼承人現戶謄本),如登記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檢附。 (還是自己附會比較快)
(五)繼承系統表1份。
(六)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正本、影本各1份(應經所轄稅捐分處查註「查無欠繳地價稅費」、「查無欠繳房屋稅費」戳記) 。
(七)印鑑證明(需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前1年以後核發之印鑑證明,所有繼承人各1份,但遺產分割協議書經公證、認證或由地政士簽證者,得免附) 。
(八)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書狀遺失未能檢附時,得檢附切結書辦理) 。
(九)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另需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十)其他依法令規定應附文件。
其實這有個但書,辦理分割繼承時,全體繼承人應持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臨地政事務所,由該所指定人員辦理身分核對工作,若檢附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書(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1年以後核發者有效),或分割協議書經公證或認證者,得免親自到場核對身分。
因為常常有偷刻印章或是故意不通知的前例,搞得地政事務所也會被告,因此複雜的案件,是需要全體人員到場的。
二、【一般繼承登記】:(就是土地建物按法律規範的應繼份分配)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繼承系統表1份。
(四)戶籍謄本(全部繼承人現戶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如登記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檢附。
(五)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正本、影本各1份(應經所轄稅捐分處查註「查無欠繳地價稅費」、「查無欠繳房屋稅費」戳記) 。
(六)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書狀遺失未能檢附時,得檢附切結書辦理) 。
(七)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另需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附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1份
3.繼承系統表1份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5.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資料1份及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各1份
6.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1份。
7.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8.欲辦理分割繼承者,請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請完納印花稅)
9.有拋棄繼承情形者,請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正、影本
因為需要作業期間,有些案件是當天不能馬上領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