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跟朋友聊到著作權的問題,
很久以前我可是觸犯著作權的慣犯,也就是在台北光華商場從事食品業。
( MiNe/wikimedia commons)(ㄜ,照片的那兩種我都從事過)
撇開完全違反著作權法的話題,後來我到了俗稱的南陽街從事剪貼業,也就是搞教材。
( Tianmu peter/wikimedia commons )
後來才知道,裡面有個主任因為在別的補習班發生講義抄襲事件,後來就跑到這邊來。
其實補習班的講義抄襲事件不少,大多是因為師父徒弟的傳承,或者是授課老師在合約到期後轉到別的補習班,繼續沿用原來的講義。
所以很多授課老師就會印行自己封面的講義,不讓補習班幫忙編輯或用補習班的封面來印刷。
好,讓我們轉回著作權法,在補習班遇到比較大的爭議就是題目的部分。
因為我以前負責過一陣子的考衝班跟模考班的教務工作,也有處理過進度班的教材。
考衝班顧名思義就是考前衝刺班,會利用大量的試題來做複習。模考班則是每周考一次不同進度的模擬考試。
其實著作權法只是訂個大概,實質時是否違法都要看個案而定。而且大多數會在提出告訴前,就以調解等方式達成和解。
回到試題製作的層面,
曾經有個判例是某個著作者告補習班,涉嫌影印他著作的一部分,
結果法院調查這個影印出來的試卷,是某間國中的段考考題,因此這部分並不違反著作權法,因此不罰。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著訴字第 105 號民事判決 二、原證6部分: (一)被告常OO、林OO固不否認:原證7 模擬試題第72頁與 系爭試題相似(見本案卷第35頁),然提出與系爭試題相 同之萬巒國中92學年度第2 學期第2 次段考2 年級國文科 試題(見本案卷第157 頁),辯稱:係來自於萬巒國中該試題,而非系爭試題等語。 (二)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3 年5 月22日電子郵件字第103052 2 號:「一、著作權法第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法令 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如各級學校全年級一致舉行之期中、期末考等;又國民中小學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實施之評量所使用試題及各公私立高中舉行之模擬考、複習考、段考、 隨堂測驗(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等,均係依我國教育相 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其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前經教育部函復在案。(請參考「電子郵件 951020d 」、及「電子郵件940412」之說明)。二、所詢 有關各級學校內所舉辦之平常隨堂測驗、小考等考試,如 屬前揭依法令舉行之考試,則屬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經查:萬巒國中該試題(見本案卷第171 至174 頁), 其標題為「屏東縣萬巒國中92學年度第2 學期第2 次段考 2 年級國文科」,易使人認為萬巒國中已在其發行之著作 重製物上,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萬巒國中之名稱,而推定萬 巒國中為著作財產權人,且被告等辯稱其為依法令舉行各 類考試之試題,並非著作權之標的等語(見本案卷第52、 53頁),是被告常皓源、林建孚,亦不無可能認為該試題 係萬巒國中或其所屬教師、人員創作之非著作權標的,而 予以引用、改作(第46題選項之變動,見桃院卷第224 頁 ),尚難斷認被告常皓源、林建孚因此必然有何故意或過 失,從而原告就原證6 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結果呢,讓我們先看看著作權法有關的條文。
著作權法
第 9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第 47 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54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學校段考試題是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所以並無著作權,但有些出題老師會主張其他人不能複製,這其實如果有人要使用,也不太能主張著作權的。畢竟考試並不會註明是何人出題,所以也沒法主張著作人格權,ㄜ這好像另一篇再提好了。
然而,補習班或出版社在製作試題時,若用到了其他人的著作,嚴格的來說都要去談所謂著作權的授權使用。
根據著作權法第 52 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 54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
但此處的教學狹義的只限於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但是著作權法並未嚴格限制,也就是可以依狀況來個別判斷。
而合理使用也以幾項東西來判斷,這為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
其實在第54條也提到「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這就可以回到之前的判例了,為什麼原告主張「 乃萬巒國 中是否有侵害原告著作權之問題,仍無解於被告有侵害原 告著作權之事實,況萬巒國中乃為非營利目的之教學目的 (並不涉法),與被告為營利目的之使用(明顯涉法) 」,卻會被法官認定並不違反著作權。
主要是因為試卷並未註明來源,所以一般人就會認定這個題目是學校命題,因此學校應該為著作權人,而此份試卷就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簡單的說,就是這樣,知道該怎麼辦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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