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司跟其他公司的紛爭,上演到了我在這個業界這麼多年來未曾看過的地步,
老闆過去引以為傲的跳巢人士如今卻被收押禁見。
而且被指涉帶走程式碼,是有意為之的行為。
而到目前的整個新聞脈絡都隱隱指向是跳巢前就準備好這個動作,也就是前東家有可能涉及這個犯罪行為。
然後根據智慧法庭的收押裁定書,也駁回了羈押的抗告。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刑智抗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聲請羈押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四)經查:
㈠被告坦承使用、重製任職H公司期間取得之「總庫系統 」、「遙控器」、「行動大師」之程式碼,並有證人陳○○ 、張○○、陳○○之證言,同案被告陳○嶸、徐○豪之供述 ,告訴人整理之「總庫系統」、「遙控器」、「行動大師」 程式碼遭洩漏使用之比對整理資料,被告及同案被告扣案手 機之對話截圖畫面等,足認被告涉犯罪嫌疑重大。
㈡被告於搜索當日接獲到案通知,不僅延遲到場時間,更趁隙 刪除筆記型電腦中有關任職H公司相關資料及相關程式 碼,並將手機Line通訊內容均刪除,被告雖辯稱係一時緊張 誤刪云云,然被告一接獲通知即著手刪除與H公司有關 資料及程式碼與手機Line通訊內容,著手時機迅速、刪除標 的特定,顯見其存心湮滅涉嫌犯罪證據。
㈢本案涉及電腦程式之程式碼承載之營業秘密,可預見眾多證 據資料為易於藏匿、極易刪除、易於變更之電腦檔案,然對 偵查犯罪者而言,該等電腦檔案卻不易查得,被告雖坦承洩 漏使用任職H公司期間取得之「總庫系統」、「遙控器 」、「行動大師」之程式碼,然其對於洩漏使用之詳細情況 、曾交付或洩漏與何人、本案相關證人及被告知情狀況,交 代尚不完全,對於己身涉案內容,或有避重就輕,或有與同 案被告及證人所陳不一,以被告初獲本案到案通知,即動手 刪除檔案之狀況觀之,被告為圖輕免其責,有高度可能湮滅 、變造其得掌握之電腦程式檔案。況本案尚有自被告取得H公司之程式碼之蔡○○、受被告要求而修改翰林總庫系 統操作手冊放置在N公司之林○○及刪除N公司後台之 葛○○未到案,其等均影響被告涉犯行為之細節認定,以被 告上開供述未完全或避重就輕,及刪除筆記型電腦內檔案、 手機通訊內容之情況,被告為輕免其責,恐有勾串證人或同 案被告之虞。
㈣被告經原審訊問後雖坦承部分犯行,然依現有卷證資料,比 對同案被告供述及證人證述,被告說詞或有出入及交代不清 之情況,原審因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同案被告、證人之 虞,再考慮本案罪質及保全證據之必要性,認被告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其羈押必要性尚難以具保、責付、限 制住居或其他手段替代,而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自無不 合。 五、綜上,原審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之羈 押原因及必要性,裁定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經核均無違誤。被告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要係對於原審法院審酌 羈押時得裁量、判斷之職權行使,再事爭執,尚不足以推翻 原羈押裁定之適法性,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抗告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其實現在前公司的問題其實也很頭痛,
特別是今年在這件事爆發前又吸納一些跟這個案子有關的公司過來的人,
而且這案子是從去年開始醞釀的,
是從這批人離開後2年,也將這些程式投入實際運用之中,而且在市場上不斷的渲染剛好可以確證錯鑿,
再加上無論剛進來的這批人,有些是中間還有在其他公司服務,有些則是直接轉職,
無論如何在宣傳上,只要銷售同仁說那個就是那間公司跑過去的,再配合新聞的適時宣傳,
我想客戶會怎麼想就很容易知道了。
不過這種手法實在太高深,先不論有沒有承認犯罪這件事。
光是遭搜索被聲押,在人們的印象中就是有這件事,而且陣容中又有原本另一家公司的人
不論明年再怎麼宣傳產品,都會陷入是不是抄襲的思考邏輯。
然後,如果屆時又開庭,然後在新聞推波助瀾之下,原本就拙於宣傳的前公司,就會更加地不利了。
我只能說,看了新聞稿,有可能前公司踏進一個影響別人獲利的領域,
原本是相安無事的,但因為今年還有一間公司要正式跟某公司對打,
恰巧某公司又是有跟原告公司結盟,嗯,看來前公司會被搞到新低。